我主張 "一天工作六小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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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工時原因:1. 時間更短,但工作效率增加。2. 輪班性之企業一樣可行,一天四班制。3. 更有自己的時間,照顧家庭與消費,生活平衡。
顯然不實際。
我認為就是要落實勞基法保障什麼責任制、長工時、派遣的問題,都可以解決許多現在政府和企業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做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