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司法判例進行法意審查制度,為提升判決素質,並減低違法判決以及恐龍判決的產生,也禁止了法官對於法令的曲解或縮限解釋的可能,進行法意審查的理由:對於法令的文字及內含或可因為文字斷句及標點符號,因而有文意未完全或未完整,因而使法官有無限制的裁量權,因為法官的學識及素質影響了判決的結果,因而產生同一案同一行為有不同的判決,如能就引用之判例,進行是否符合立法宗旨之判決,對於違背立法宗旨之判例禁止援用,如此一來對於司法的改革將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法令文字或有不週全之處,但立法意旨卻沒有被模糊或扭區曲的空間,法之正義係以實踐立法宗旨為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