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工會:鼓勵工會與企業對等協商。向社會大眾集資之企業,其上市上櫃之審查,應以企業內有工會組織並開啟勞資團體協商作為核准要件。
修訂《團體協約法》,有百分之二十員工加入之工會,即取得協商資格。
修訂《勞資爭議處理法》,強化勞方談判能力。明訂前一年度有盈餘之企業,當勞方提出勞動條件變更之主張,資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拒絕指派調解代表或不出席調解會議,違者課以罰鍰。
修訂《公司法》,企業應提撥年度盈餘之百分之二十為員工積金。積金之分配、管理與使用,由工會決定(無企業工會者,由產業工會或地方總工會輔導勞方進行集體決策)。
提高基本工資至合理生活水準:檢討目前由政府和資方主導的基本工資調整機制,賦予真正勞方代表實權,有計畫逐步提高基本工資至合理生活水準。
我非常欣賞強化公會跟公司法的修法方向。不過除了這兩部分以外,對於勞基法的修法跟執行方面也可以納入討論範圍。個人覺得目前台灣勞動相關法律只落實在公務機關內社民黨是否可以強化其執行面,把相關法律規範落實到各個民間企業,藉此保障絕多數受僱人不被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