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勞動派遣,需要派遣勞工的行業,需經公開辯論並以正面表列。
各級政府限期禁用勞動派遣,並檢討公務體系中各類非典型雇用。
修訂《勞動基準法》,增加「部分工時勞工保護」專章,保障部份工時者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全職工作者,並有優先成為全職工作者的權利。
雇主投保責任:修訂《勞工保險條例》,受雇員工四人以下之企業,強制雇主必須為受雇者投保勞保和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