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公投法:降低提案、連署、投票結果的門檻。不該限制行政機關提案權、立法機關少數派提案權與公民投票事項。不該設置公審會來過濾提案。
修改選罷法,降低參政和罷免的門檻。
通過政黨法,規範政黨行為,經費透明化,促進政黨間公平的良性競爭。
增訂選罷法「公費選舉」專章,改革選制、杜絕金錢介入選舉。
關於這四點的幾個問題:
2、於政綱上可以理解降低罷免門檻之作法。但對於降低參政門檻(如降低選舉保證金、下修不分區立委之門檻),是否能有更進一步的方向?3、除透明化外,是否意味著某程度上社會能夠像監督政府一般,監督政黨?那麼除了透明化之外,是否可加強政黨內部之自我監控機制(黨內民主)?4、公費選舉的理想雖好,但落實上認為較不務實。是否有考慮從「落實選舉經費上限」制度,開始逐步改善選制及選舉文化?
以上,期待回應!
第四點的部份,不管是「杜絕金錢介入選舉」還是「落實選舉經費上限」都不太可能。
舉例來說,有個候選人提出了很棒的動物權政策,於是有個關注流浪動物的民間團體自發地想要打廣告幫他拉票,這是否也要禁止?
@YelDohan ,您舉的例子並非以金錢介入選舉,看起來跟「杜絕金錢介入選舉」、「落實選舉經費上限」無太大關係,是否可補充您的說法呢?
@JohnWalk 感謝提問!不過對於第三項,是否可補充說明,為何公費選舉較不務實?謝謝。
我整理您的提問如下:
請 @miaopoya 回答,謝謝!
民間團體打廣告要錢啊!當有錢的民間組織砸大錢幫他們支持的人打廣告時,因為自發的廣告費當然不能算進候選人的選舉支出,可是它卻實質上讓這位候選人有比較多的選舉資源。
關於公費選舉的部分:
一、政見上並未具體說明什麼是公費選舉,如何實施。誰可以是公費選舉的候選人?是否包含著一定門檻的聯署才符合資格?
二、是否務實我是抱持著落觀其成的態度,但是建立一個全新的制度比起修改舊制,所遭受的阻礙和檢驗都會比較大,都有疑慮時,一般人會傾向先改善舊有制度之缺失。因此在提改革方案時建議雙管齊下,並要具體說明為何「非公費選舉」不可?他與其他機制比較起來有何優點?
關於民間團體、企業花錢介入競選,確實有限制的可能。
如果企業可以砸大筆錢在具有裙帶關係的候選人上,讓他當選。事實上每個人的言論就不是平等的,而是說話的人比較大聲。在建立一個完善的選舉/媒體環境時,除了言論自由之外,可以更進一步思考「平等的言論自由」。
那政論節目,尤其像正晶這種有立場的,是不是都要管制?
在這個例子上,政論節目的評論應該不算管制的範圍。
關於這個問題,確實在管制範圍的劃定會遇到困難,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概念上舉例如公平法上的薦證廣告,拿錢進行宣傳的人必須表明是拿錢辦事的,某種程度上花錢的候選人就是廣告主。
在國外制度的比較上,1971年美國的聯邦選舉活動法、1994日本的政治資金規制法,都有限制企業界、法人將資金投入選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