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經成立修憲委員會,除了先前提到立委選舉制度改聯立制、政黨門檻下降至3%、增加立委席次(將不分區席次調至與區域立委一致)、廢除考、監兩院回歸三權分立,且在立法院底下成立「議會監察使」,保障人民人權外,還有憲政體制的修改。
恢復「任命行政院長經立法委員同意」,強迫無法掌握國會多數的民選總統共治(cohabitation),法國總統會在國會無法掌握多數時提名多數黨領袖為總理,而從密特朗總統以後維持的憲政慣例,而我國在半總統制上分類屬於「總統議會制」,相較法國的「總理總統制」更容易發生憲政危機且民主倒退,這也是馬英九一致政府執政後期被質疑「毀憲亂政」的一個原因,讓行政院長僅對立法權負責,降低總統有權無責之狀態。
恢復「覆議」門檻為2/3,覆議是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議決窒礙難行時,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請立法院再決定一次是否維持原案。而法案通過本來就是過半數出席委員支持,被行政機關覆議後本來就開提高門檻,讓更多數的立法支持強迫行政權接受,此點是美國總統制特色。
新增「人民可罷免總統、副總統」,目前總統、副總統罷免僅只能由立法委員發動,而門檻為1/4委員提案、2/3委員記名同意、再全國公投,這樣的高門檻根本不可能有機會罷免,造成總統雖為人民所監督,但人民卻無權制衡的狀況,而總統任期保障又造成執政末期不被民意所接受的總統只要不自動辭職,人民就得接受這樣低民意的總統,這也違背「多數統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