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還要再分類?
因為有部分的人就是用著歧視的眼光
如果~嫁來的人是個美國人?是德國人?是收入比台灣高好幾倍的呢?他們會得到的是不同的待遇跟眼光
這個亂象的根源是~找不到人結婚~所以出現仲介這個職業~更讓人以為~用錢就可以買到老婆了
這裡我們必須檢視目前的婚姻仲介的法規是否完善.
所以不改變既有的觀念,不然新移民永遠就是很辛苦的在台灣(也是有嫁來日子過得好的)
如果願意當台灣人,就應該享有相同的權利.
另外嫁來台灣的中國人應該是平等的不應該被歧視.
應該是在現在的法規上面應該找出不合理的部分跟漏洞.防止刻意的人規避
上面連結的文末也寫了,
她說,等身份證拿到,她要趕快逃離這個不是家的家。
也就是願意嫁過來的人,是真的願意在台灣扎根還是只是單純的想要取得國籍?這也會是討論的方向
我認同需要有可以頃聽新住民聲音的管道,而且這個管道是他們不用害怕去使用的.
國籍法第10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真的有顧慮~可以修改成20年30年或是永遠無法參選.
投票權可以規定必須每年待滿多少天數以上享有投票權之類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