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立法院議事的革新,建議立法行為及立法程序走向進一步的「法制化」。舉政黨協商及立法理由兩點為例:
一、政黨協商
如現行的政黨協商確實有保留必要,則應有清楚的規定,例如:何種協商可以祕密進行?何種協商應該全部公開?政黨協商的代表如何決定?可以就何種事項為協商?協商的效果為何?
上述將政黨協商法制化的意見,可能會引來無用之批評。因為若有需要,立法委員間隨時能進行私人會商。但仍然可以讓部分法案之政黨協商走向合理化,且法制若以提供一套合理的協商機制,政黨仍以「黑箱作業」的方式進行協商,其正當性將非常低,而可能須負擔沉重之政治責任。或是,立法院之紀律委員會可考慮禁止立院以外之政黨協商,對違反者祭出處分。
二、立法理由
撰寫詳細的立法理由也是避免黑箱作業影響反案的方法之一。現行很多條文的立法利用僅以「政黨協商結果」為由,根本漠視立法權對人民之最低說明義務。應該要求立法理由之撰寫盡到最低程度之說理義務(立法事實之資料、數據、推論等),並訂定違反該義務之法律效果。
另外,為落實人民的創制權,現行立法程序中應該增加公民參與之程序(審議式民主)。在符合特定要求下,公民團體可要求法案進行的某個階段必須有「法案聽證會」,主要針對立法之最低程度說理義務進行辯論,已增加人民對於法案之實質監督能力。
國會改革的路程仍十分遙遠,上述的理想在現階段或許難以實現,但確實是可能實現,值得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