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上可能不適合)這個可能算是政府組織與治理問題
近年來輿論均有監察權未能落實之疑慮,指陳監察院坐領高薪效率低落。糾察、調查權利究竟是否應歸屬立法院,或者在監察院內運作應如何修改其法律地位及其可執行之調查、糾舉等監察業務?
問題一:監察權應歸屬何院、形式為何
問題二:監察使/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應如何避免政治酬庸
問題三:監察權應如何更落實回應常民需求
- 例如瑞典監察使直屬國會但運作獨立;其監察權亦有獨立性存在。美國監察權則於參議會
- 有總統提名之人選並無法學或專業領域之專業、更無為民伸冤之決心;無能無心擔任監察委員,淪為酬庸政治。更曾有立院不同意監院院長人選而空轉至情事
- 五權憲法雖奠基於五權分立原則,但曾有鬥爭陰謀說、以及應歸於民意機關等等聲音。